4.嚴禁利用組織職工活動之機給工作人員、參加活動人員發放加班費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(有明確規定的除外)。
5.嚴禁以工作需要為名給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發放通訊費、加班費、交通費、年終獎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或獎勵。
6.嚴禁以購買或發放各類活動卡(健身卡、游泳卡、瑜伽卡等)的形式代替組織職工活動。
7.嚴禁擅自提高標準、超范圍發放講課費、裁判費、評審費、教練費、訓練補助、演出補助、誤餐補助等。
8.嚴禁違反《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》要求,擅自提高工會經費彌補會費資金不足的標準。
1.各級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慰問職工、困難補助、幫扶救助等制度,但必須堅持一視同仁的原則,禁止按職務、級別定標準。對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“三重一大”規定程序決策,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。
2.使用中央和市級專項幫扶資金用于生活救助、醫療救助、助學救助的資金,嚴格按照《關于專項幫扶資金的實施細則》有關規定執行,準確確定救助范圍和幫扶對象,確保困難救助對象在市總幫扶庫中,禁止擅自擴大范圍,提高標準。1.嚴禁擅自提高標準,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。
3.嚴禁到風景名勝區、度假村舉辦培訓班或召開會議。
5.嚴禁借會議、培訓名義組織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。
6.嚴禁借會議、培訓名義給參加會議(培訓)人員發放禮品、有價證券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。
10.嚴禁將會議、培訓、公務接待結余費用存在承辦單位形成“小金庫”。
11.嚴禁以會議、培訓為名虛列支出,轉移、隱匿資金或向下級工會攤派、轉嫁支出。
4.嚴禁在《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第(一)項允許范圍以外的節日發放節日慰問品、現金補貼等。
1.嚴禁用工會經費列支工會組織以外其他組織的費用,確需給予其他單位資金支持的情況,應按“三重一大”程序進行決策,并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執行。
2.嚴禁行政擠占工會經費。不得用工會經費給職工發放書報費、洗理費、防暑降溫費;不得用工會經費發放應由行政承擔的各項獎勵;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行政辦公場所有關費用;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職代會(區域、行業職代會工作除外)、職工體檢費、職工伙食費、職工食堂費用、職工喪葬費、離退休人員費用等應由行政列支的費用。
3.嚴禁違反市總工會關于勞動模范、一線職工療休養相關規定和要求,擅自擴大療休養人員范圍或提高標準;嚴禁組織到文件規定以外的地點進行療休養。
4.嚴禁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、購物卡、電子禮品卡、消費券等,搞請客送禮等活動。
5.嚴禁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,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。1.嚴禁工會財務不獨立核算;嚴禁將工會經費在行政掛賬。凡因特殊原因無獨立工會賬戶的,其工會經費一律由上一級工會代管。
2.嚴禁工會經費列支非本級工會應支付的費用,如用本地區(系統)工會經費為機關本部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等。3.嚴禁無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工會財務工作,嚴禁不相容職務兼容。
4.嚴禁不按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、收入支出表、工會經費收支預(決)算等各種報表。
5.嚴禁無預算、超預算支出,嚴禁追加預算不履行相關程序。
6.嚴禁工會經費收支預(決)算不經同級工會經審會審查。
7.嚴禁出租、出借工會賬戶,嚴禁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“小金庫”。
9.嚴禁工會經費支出經濟事項與發票內容不符、使用虛假發票,發票無明細,支出無明細、無發放記錄或發放記錄無本人或代領人簽字,白條入賬等不規范財務行為。
10.嚴禁違規出借工會經費或將工會經費劃撥給同級行政使用。
11.嚴禁購置固定資產不入賬,固定資產不定期盤點,對于盤虧資產、報廢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,不編制、不登記固定資產臺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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